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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7日 1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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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管理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工会经费合理使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建立健全《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意义重大,有助于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增强工会组织公信力。同时,社区服务计划的开展也离不开财务支持。本文将呈现多篇《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篇一:《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服务职工,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和职工活动需要;

(三)坚持民主管理,接受会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四)坚持勤俭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浪费。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职工教育和工会活动支出;

(二)工会开展业务工作的各项支出;

(三)工会组织的各项建设支出;

(四)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各项支出;

(五)经工会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工会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工会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七条 年度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当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八条 年度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工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收取各项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由工会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开具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工会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四条 工会接受的各项补助和其他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工会账户,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工会主席对工会经费支出负总责,也可以授权一名副主席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报销单据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维护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会资产的购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工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工会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评估。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权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接受上级工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精简版)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工会财务,合理使用经费,保障工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法规。

3.适用范围:本单位工会及所属各级工会组织。

4.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服务职工、民主管理、勤俭节约。

二、经费来源

1.会费:会员按规定缴纳。

2.拨缴经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

3.上缴收入: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

4.补助:政府、单位补助。

5.其他收入:合法收入。

三、经费使用

1.主要用途:职工教育活动、工会业务、工会建设、专职人员支出、其他。

2.支出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支笔审批(工会主席或授权副主席)。

单据合法、真实、完整,相关人员签字。

严禁非工会活动支出、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及违规支出。

四、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经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报上级工会批准。

2.预算内容: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3.预算执行:严格执行,调整需报批。

4.执行报告:定期向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五、收入管理

1.收取:依法、及时、足额。

2.会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开具收据。

3.拨缴经费:办理划拨手续。

4.上缴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5.补助及其他:及时入账,纳入预算。

6.统一账户:不得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六、资产管理

1.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管理制度:健全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维护、处置制度。

3.购置:报批,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4.清查盘点:定期进行,账实相符。

5.处置:报批,评估。

七、财务监督

1.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经费收支、资产管理。

2.报告: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3.会员监督:有权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4.上级监督:接受上级工会财务监督、审计。

八、附则

1.解释权: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2.施行: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工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及所属分工会、工会小组。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职责:

1. 领导本单位工会财务工作。

2. 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3. 审批重大财务事项。

4. 监督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条 分工会职责:

1. 执行工会委员会财务决议。

2. 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决算。

3. 管理本级财务收支。

4. 监督本级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 工会小组职责:

1. 协助分工会做好财务工作。

2. 管理本小组会费收缴。

3. 反映会员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1. 具体负责工会财务日常工作。

2. 编制财务预算、决算草案。

3. 办理财务收支手续。

4. 管理工会资产。

5. 定期向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工会委员会编制本级预算,分工会编制本级预算,报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 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3. 勤俭节约,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单位拨缴经费。

3. 上级补助。

4. 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会费由工会小组负责收缴,按月上缴分工会,分工会按月上缴工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单位拨缴经费由工会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1. 职工活动费。

2. 职工教育费。

3. 工会业务费。

4. 工会建设费。

5. 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预算,控制支出。

第十七条 支出审批权限:

1. 工会委员会:审批本级所有支出。

2. 分工会:审批本级权限内支出。

3. 工会小组:无审批权。

第十八条 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账册。

第二十条 资产购置、处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工会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工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工会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 送温暖资金;

2. 帮扶资金;

3. 金秋助学资金;

4. 文体活动专项资金;

5. 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3. 注重绩效,提高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1. 上级工会拨付;

2. 本级工会预算安排;

3. 社会捐赠;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各项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主要用于:

1. 节日慰问困难职工;

2. 职工生病住院、遭受意外伤害等慰问;

3. 其他特殊困难职工的临时救助。

第七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1. 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2. 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八条 金秋助学资金主要用于:

1. 资助困难职工子女上学;

2. 奖励品学兼优的职工子女。

第九条 文体活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 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2. 购置文体器材;

3. 表彰奖励优秀文体团队和个人。

第十条 其他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纳入工会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截留、贪污专项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详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包括分工会、工会小组等。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各项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依法独立自主原则。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三)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原则。工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为职工服务,为工会事业服务。

(四)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的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五)民主管理原则。工会财务管理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各项支出必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单位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财务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工会财务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领导本单位工会财务工作,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审批重大财务事项。

(四)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工会委员会的财务决议。

(二)编制本级工会的财务预算、决算。

(三)管理本级工会的财务收支。

(四)监督本级工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工会财务部门是工会财务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工会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工会财务的日常工作。

(二)编制工会财务预算、决算草案。

(三)办理工会财务收支手续。

(四)管理工会资产。

(五)定期向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财务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工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草案。

(二)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

(三)监督工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工会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工会工作计划和任务,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费收支预测,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年度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应当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不得虚列、瞒报收入。

(二)支出预算应当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年度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属于预算科目之间经费的调整,由工会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工会委员会审批。

(二)属于追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工会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应当编制年度经费决算草案,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会费。会费可以由会员直接向工会财务部门缴纳,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行政代扣。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如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 会费收入由工会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开具会费收据。收取的会费应当及时足额存入工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工会财务部门按照规定与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划拨手续。单位未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缴。

第十九条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工会。

第二十条 工会接受的各项补助和其他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工会账户,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将工会收入转移到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职工活动支出,包括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争议调解等支出。

(三)业务支出,包括工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支出,如培训、会议、外事、专项业务等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包括工会房屋建筑物购建、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支出。

(五)事业支出,包括对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等支出。

(六)其他支出,包括以上支出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不得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工会主席对工会经费支出负总责,也可以授权一名副主席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报销单据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并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报销单据应当载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支出,应当实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所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条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维护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资产的购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工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会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评估。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工会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工会财务监督包括工会内部监督、上级工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并接受会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工会会员有权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工会应当接受上级工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上级工会可以对下级工会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工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财务制度,造成工会经费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

(三)虚报、冒领、骗取工会经费的。

(四)挥霍浪费工会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工会资产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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