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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机关食堂工作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8日 1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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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作为保障机关单位日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机关食堂管理制度》是提升食堂服务质量、确保食品安全、规范运营管理、厉行勤俭节约的必然要求。同时,完善的制度也是实现社区服务目标、提升居民满意度的重要环节。本文将提供多篇不同侧重点的《机关食堂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机关食堂管理制度》(综合管理版)

第一章 总则

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机关食堂工作管理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机关事务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食堂(包括独立运营食堂和委托经营食堂)。

第三条 机关食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服务至上,保障有力;

(三)规范管理,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 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制度;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五)食品留样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食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一)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三)有毒有害或被污染的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加工;

(二)加工工具、容器、餐具必须清洗消毒;

(三)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四)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得使用未经处理的死禽畜肉或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

第十条 餐饮具必须每餐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

第十一条 每餐供应的食品必须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堂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应当根据就餐人员数量和口味需求,合理安排膳食,保证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 食堂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十五条 食堂应当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就餐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食堂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除虫灭害。

第十七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佩戴口罩和手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 食堂应当设置意见箱或投诉电话,接受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委托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经营的食堂,机关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机关应当对受托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机关应当定期对受托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受托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合同约定,接受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资料;

(二)现场检查;

(三)抽样检验;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听取就餐人员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堂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堂或个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机关食堂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专项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机关食堂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所属的各类食堂,包括自办食堂和委托经营食堂。

第三条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 机关分管领导对食堂食品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食堂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食堂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对各自岗位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储存

第八条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第九条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下列食品:

(一)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三)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 无证生产、无合格证明的食品;

(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 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食堂储存食品及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二条 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三条 食堂加工制作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生熟分开。加工和储存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二) 烧熟煮透。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三) 避免交叉污染。加工过程中要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避免直接接触食品的表面受到污染。

(四)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 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

第十四条 食堂应当定期对加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并佩戴口罩。

第五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食堂使用的餐饮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二)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三) 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煮沸、蒸汽消毒应当保持100℃10分钟以上;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当达到相应的消毒效果。

(四) 清洗消毒结束后的餐饮具表面应当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

第六章 食品留样

第十八条 食堂必须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密闭专用容器内。

第十九条 留样食品应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等。

第七章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堂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二) 组织救治,并妥善安置患者。

(三) 立即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机关食堂管理制度》(财务与成本控制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食堂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食堂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食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所属的各类食堂,包括自办食堂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独立核算)。

第三条 食堂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 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三) 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四)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食堂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堂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食堂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保守食堂财务秘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食堂应当实行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食堂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

(一) 机关拨付的伙食补助;

(二) 职工个人缴纳的餐费;

(三) 其他收入。

第十条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一) 食品及原料采购支出;

(二) 水电燃料支出;

(三) 人工成本支出;

(四) 设备维修及折旧支出;

(五) 低值易耗品支出;

(六) 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收取,并纳入食堂统一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收取职工个人餐费,应当开具统一的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 食堂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严格执行验收入库制度,确保数量、质量与采购凭证相符。

第十八条 食堂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食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福利。

第六章 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条 食堂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食堂成本核算主要包括:

(一) 直接成本:食品及原料采购成本、直接人工成本。

(二) 间接成本:水电燃料费、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人员工资等。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采购成本、人工成本和其他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当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找出成本控制的薄弱环节,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堂财务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食堂应当定期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堂或个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机关食堂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提升与就餐人员满意度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食堂服务质量,提升就餐人员满意度,营造文明、和谐、温馨的就餐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所属的各类食堂,包括自办食堂和委托经营食堂。

第三条 食堂服务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二) 规范管理,注重细节;

(三) 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四)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当仪表整洁,着装统一,佩戴工作牌,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第五条 食堂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餐桌椅摆放整齐,地面无油污、无积水,餐具清洁消毒。

第六条 食堂应当提供多样化的菜品选择,兼顾不同口味和营养需求,并定期更换菜谱。

第七条 食堂应当保证菜品质量,色香味俱佳,新鲜卫生,不得提供变质或过期的食品。

第八条 食堂应当提供充足的餐具和调味品,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 食堂应当在就餐高峰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队等候时间,保证就餐秩序。

第十条 食堂应当设置意见箱或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菜品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菜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菜品质量标准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食堂应当严格按照菜谱和操作规程制作菜品,保证菜品的色、香、味、形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食堂应当加强对菜品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食堂应当定期组织厨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烹饪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就餐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应当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

第十六条 食堂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消除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食堂应当设置禁烟标识,禁止在食堂内吸烟。

第十八条 食堂应当加强对就餐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就餐人员文明就餐,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第五章 沟通与反馈

第十九条 食堂应当建立与就餐人员的沟通机制,定期听取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食堂可以通过设置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食堂对就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就餐人员反馈。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堂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规范执行情况、菜品质量、就餐环境、就餐人员满意度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食堂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与食堂负责人的绩效挂钩。

第二十五条 对服务质量差、就餐人员满意度低的食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机关食堂管理制度》(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在机关食堂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所属的各类食堂,包括自办食堂和委托经营食堂。

第三条 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约束相结合;

(二) 坚持源头控制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三) 坚持全员参与与监督考核相结合;

(四) 坚持持续改进与不断提升相结合。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养成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宣传教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在食堂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

(二) 利用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三) 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四) 开展“光盘行动”等活动。

第三章 源头控制

第六条 食堂应当根据就餐人数和用餐需求,合理采购食品及原料,避免过量采购造成浪费。

第七条 食堂应当加强对食品及原料的储存管理,防止因储存不当造成变质浪费。

第八条 食堂应当根据就餐人数和菜品特点,合理确定菜品数量和份量,避免过量供应造成浪费。

第九条 食堂应当推行分餐制或自助餐,引导就餐人员适量取餐,减少剩饭剩菜。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就餐过程的管理,及时提醒就餐人员适量取餐,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 食堂应当设置泔水桶,用于收集剩饭剩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食堂应当对泔水量进行统计分析,找出浪费的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 食堂可以对剩饭剩菜进行再利用,如制作职工餐、加工成饲料等,减少浪费。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

(二) 抽查食堂的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环节;

(三) 查阅食堂的泔水量统计记录;

(四) 听取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纳入食堂考核范围,并与食堂负责人的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 对浪费严重的食堂或个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奖励与激励

第十八条 机关可以对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食堂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二) 给予物质奖励;

(三) 在机关内部进行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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