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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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
计量管理制度完整版 计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文
计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计量管理制度》是规范计量行为、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基石。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贸易、保障产品质量、推动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社区服务计划旨在提升社区服务水平,而计量管理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将呈现多篇《计量管理制度》范文,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篇一:《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计量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保证本单位计量工作的准确可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计量相关的活动,包括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检定/校准、监督管理等。
本单位计量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满足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保障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供计量保障。
本单位计量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单位设立计量管理委员会(或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计量工作。计量管理委员会(或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计量专业人员组成。
计量管理委员会(或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审定本单位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 审批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4. 协调解决本单位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 监督检查本单位计量工作的执行情况。
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计量日常管理工作。计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3. 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检定/校准、监督管理等工作;
4. 组织开展计量宣传、培训和技术交流;
5. 负责本单位计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6. 完成计量管理委员会(或计量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计量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2. 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3. 配合计量管理部门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4. 及时报告本部门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计量器具配备
本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配备应遵循“先进、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新购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第四章 计量器具使用
使用计量器具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计量器具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方法。
使用计量器具前,必须检查其是否完好、准确,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使用计量器具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五章 计量器具维护
建立计量器具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调整、更换易损件等。
对精密的、贵重的、易损的计量器具,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规程。
第六章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根据需要自行检定/校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检定/校准周期应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准确度等级等因素确定。
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或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志。
第七章 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对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检定/校准等情况进行记录。
定期对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损坏、丢失或报废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二:《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管理总纲
为确保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计量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计量管理体系,涵盖计量器具的选购、使用、维护、检定/校准、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计量数据的管理和计量人员的培训。
一、计量组织与职责
1.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计量管理制度,组织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监督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处理计量纠纷。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管,配合计量管理部门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3.计量人员:负责计量器具的具体操作、维护和数据记录,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二、计量器具管理
1.采购与验收
采购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制造许可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新购计量器具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登记与建档
对所有计量器具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计量器具台账。
计量器具台账应包括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检定/校准周期、使用部门、保管人等信息。
3.使用与维护
计量器具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超负荷、超范围使用。
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维护保养工作。
发现计量器具异常或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4.检定/校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检定/校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明显的标识,并附有检定/校准证书。
5.报废与处置
对超过使用寿命、无法修复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及时报废。
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三、计量数据管理
1.数据采集
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计量数据应有明确的单位和精度。
2.数据记录
计量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相应的记录表格或系统中。
记录应清晰、规范,便于查阅和追溯。
3.数据分析与应用
定期对计量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计量数据应应用于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
四、计量人员管理
1.资格要求
计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从事特殊计量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计量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对计量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和晋升的依据。
五、监督与检查
1.定期检查
计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计量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检查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检定/校准、数据记录等方面。
2.不定期抽查
计量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计量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3.计量纠纷处理
发生计量纠纷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三:《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为规范计量活动,保障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计量活动,包括计量器具的选购、使用、维护、检定、校准、报废、监督管理以及计量数据管理等方面。
第二部分:计量组织机构与职责
1.计量管理委员会
组成:由单位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计量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审批本单位计量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审定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协调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计量工作的执行情况。
2.计量管理部门
职责:
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负责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包括采购、验收、建账、维护、检定、校准、报废等。
组织开展计量宣传、培训和技术交流。
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完成计量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使用部门
职责:
执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管。
配合计量管理部门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及时报告本部门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计量器具管理
1.配备原则
根据生产、科研、经营和管理的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优先选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经济适用的计量器具。
新购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2.使用管理
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计量器具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方法。
使用前必须检查计量器具的完好性和准确性,确保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避免超负荷、超范围使用。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维护保养
建立计量器具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等维护保养工作。
对精密、贵重、易损的计量器具,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规程。
发现计量器具异常或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4.检定/校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需要自行检定、校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检定、校准周期应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准确度等级等因素确定。
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或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志。
5.报废
对超过使用寿命、无法修复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挪作他用。
第四部分:计量数据管理
1.数据采集: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2.数据记录:计量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相应的记录表格或系统中,并妥善保存。
3.数据处理:对计量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分析,为生产、科研、经营和管理提供依据。
4.数据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计量数据,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
1. 计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四:《计量管理制度》
(精简实用版)
一、目的
规范计量管理,保证计量准确可靠,服务于生产经营。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
三、职责
1.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计量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定制度,组织检定/校准,监督检查。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管。
四、计量器具管理
1.配备:根据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新购计量器具必须有合格证。
2.使用:
使用前检查计量器具是否完好、准确,并在有效期内。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维护:定期清洁、保养计量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检定/校准: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周期送检。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根据需要定期检定/校准。
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5.报废:超过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及时报废。
五、计量数据
1.采集: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
2.记录:及时、准确记录数据。
六、监督检查
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各部门计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计量管理制度》
(全面详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计量管理,统一计量单位制,保证量值准确可靠,促进生产、科研、贸易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计量有关的活动,包括计量器具的选购、验收、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检定、校准、修理、报废、监督管理以及计量数据管理、计量人员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单位计量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计量管理委员会
1.组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计量技术骨干担任委员。
2.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审定本单位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审批重大计量技术改造和计量器具更新计划。
协调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本单位计量工作的执行情况。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计量管理部门
1.设置:本单位设立专门的计量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负责日常计量管理工作。
2.职责:
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负责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包括采购、验收、登记、建档、维护、保养、检定、校准、修理、报废等。
组织开展计量宣传、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计量人员的业务素质。
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完成计量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
1.职责:
执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和保管。
配合计量管理部门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及时报告本部门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本部门计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计量人员
1.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计量专业知识和技能。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从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2.职责:
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和维护计量器具,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及时、准确地记录计量数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分析。
积极参加计量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对计量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器具的配备
1.配备原则:
根据生产、科研、经营和管理的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优先选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测量要求。
新购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2.配备计划:
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计量器具配备计划,报计量管理部门审核。
计量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编制计量器具配备计划,报计量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计量器具的采购与验收
1.采购:
计量器具的采购应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选择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计量器具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内容。
2.验收:
新购计量器具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资料审查等。
验收应由计量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验收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入库手续,并建立计量器具台账。
第十条 计量器具的登记与建档
1.登记:
对所有计量器具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计量器具台账。
计量器具台账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检定/校准周期、使用部门、保管人、购置日期、启用日期、检定/校准记录、维修记录、报废记录等信息。
2.建档:
为每台计量器具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维修记录等。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
1.使用:
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计量器具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方法。
使用前必须检查计量器具的完好性和准确性,确保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避免超负荷、超范围、超精度使用。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使用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异常或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2.维护:
建立计量器具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等维护保养工作。
对精密、贵重、易损的计量器具,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规程,并严格执行。
维护保养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1.检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检定。
检定周期应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2.校准: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根据需要自行校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校准。
校准周期应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准确度等级等因素确定。
校准应按照校准规范进行,并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3.检定/校准标识:
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志,或附有检定/校准证书。
检定/校准合格标志应清晰、醒目,不易脱落。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修理
1.修理原则: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理。
修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
2.修理流程:
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修理申请单,报计量管理部门审批。
计量管理部门根据计量器具的损坏情况,确定修理方案。
修理完成后,应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修理记录应归入计量器具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计量器具的报废
1.报废条件:
超过使用寿命,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的计量器具。
经检定/校准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调整的计量器具。
因技术更新换代,被淘汰的计量器具。
2.报废程序:
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报废申请单,报计量管理部门审核。
计量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计量器具进行鉴定。
经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报计量管理委员会批准。
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挪作他用。
报废记录应归入计量器具台账。
第四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数据采集
1.要求: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2.方法:应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和计量器具进行数据采集。
3.记录:应使用规范的记录表格或电子记录系统进行数据记录。
第十六条 数据记录
1.内容:计量数据记录应包括: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测量地点、测量对象、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结果、测量单位、测量人员、复核人员等信息。
2.要求:记录应清晰、规范、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3.保存:计量数据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与分析
1.处理:对采集的计量数据进行必要的整理、计算、转换等处理。
2.分析:对处理后的计量数据进行分析,找出规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应用:将计量数据分析结果应用于生产、科研、经营和管理决策。
第十八条 数据保密
对涉及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计量数据,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
计量管理委员会和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
1. 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检定、校准、修理、报废等情况。
3. 计量数据的采集、记录、处理、分析和应用情况。
4. 计量人员的资格和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方式
1. 定期检查:计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计量工作进行检查。
2. 不定期抽查:计量管理委员会或计量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计量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3.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或领域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问题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