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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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2025-03-26
医院食堂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医院食堂管理制度》是医院后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食堂运营,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为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的餐饮服务。建立完善的食堂管理制度,不仅能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更能提升医院的整体形象和声誉。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医院食堂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希望能为医院食堂的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篇一:《医院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食堂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为全院职工、患者及家属提供安全、营养、卫生的餐饮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堂的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销售、储存、卫生及从业人员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医院成立食堂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医务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对食堂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食品采购管理
第四条 食品采购必须坚持“安全、卫生、优质、价廉”的原则,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第五条 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第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证明等,严禁采购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或无标识的食品。
第七条 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采购的大宗食品,如米、面、油、肉类等,必须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九条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
第三章 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第十条 食品加工制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坚决退回。
第十二条 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烹饪用具、餐具、容器必须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烹饪温度和时间,确保食品彻底煮熟煮透。
第十五条 熟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销售,不得隔夜销售。
第十六条 剩余食品必须妥善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必须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八条 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食品销售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一条 销售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第二十二条 销售的食品必须明码标价,价格合理。
第二十三条 销售人员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品名、价格、销售数量等信息。
第五章 食品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储存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不同种类的食品必须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必须严格分开。
第二十七条 食品储存场所必须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宜。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食品储存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六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食堂内外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
第三十一条 餐具、饮具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厨房、餐厅、仓库等场所必须定期进行除虫灭鼠工作。
第三十三条 垃圾必须分类存放,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堂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三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食堂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九条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食堂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后勤部门负责对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医务部门负责对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对食堂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职工、患者及家属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医院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二:《医院食堂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食堂安全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食堂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停电事故、燃气泄漏事故、人员伤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三条 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医院食堂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后勤部门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医务代表、保卫部门负责人等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五条 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食堂安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堂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三)负责建立健全食堂安全应急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四)负责组织协调食堂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食堂安全应急事件情况。
第六条 食堂负责人是食堂安全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应急管理措施。
第七条 食堂员工应当熟悉本岗位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操作规程,掌握自救互救技能,积极参与安全应急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八条 针对食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三)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四)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五)人员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四)应急保障措施。
(五)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十条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食堂负责人和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食堂负责人和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控制事态,防止蔓延。
(二)疏散人员,救治伤员。
(三)保护现场,调查取证。
(四)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食堂安全应急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包括:
(一)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
(二)急救箱、药品、担架等医疗设备。
(三)应急发电机、照明灯、广播设备等电力设备。
(四)防毒面具、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维护应急设备和物资,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食堂安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应急事件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医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院食堂的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广大职工、患者及家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堂的食品采购、验收、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留样、餐具消毒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担任主任,后勤部门负责人、医务部门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工会代表等担任委员。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医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监督检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 食堂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九条 食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制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人员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并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等,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严禁采购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杂掺假、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验收人员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食品贮存管理
第十五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并设置防鼠、防蝇、防尘、防潮等设施。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当分区域、分货架存放,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食品应当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防止变质。
第十八条 食品贮存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十九条 食品贮存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五章 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
第二十一条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勤洗手。
第二十二条 食品加工制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当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 烹调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确保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五条 需要冷藏的熟食应当及时冷却,并在冷藏条件下保存。
第二十六条 剩余食品应当妥善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回收的食品重新加工制作。
第六章 餐具消毒管理
第二十八条 餐具应当使用专用洗涤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九条 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清除食物残渣。
(二)用洗涤剂清洗。
(三)用清水冲洗干净。
(四)用消毒剂消毒。
(五)用清水冲洗干净。
(六)烘干或自然晾干。
第三十条 消毒后的餐具应当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餐具进行消毒效果检测,确保消毒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章 食品留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每餐次的食品应当留样,留样品种应当覆盖所有供应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 留样量应当不少于125克,并用专用留样盒或袋密封。
第三十四条 留样食品应当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三十五条 留样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留样时间、食品名称、留样人等信息。
第八章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工作。
第三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医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医院食堂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食堂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为职工提供物美价廉的餐饮服务,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堂的各项成本控制管理活动,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能源消耗、人员管理等。
第三条 成本控制的目标是: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堂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成本控制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食堂负责人等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五条 成本控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医院食堂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成本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监督检查食堂成本控制管理工作。
(四)审批食堂重大成本支出项目。
(五)对食堂成本控制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食堂负责人是食堂成本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成本控制措施。
第七条 食堂设立成本核算员,负责食堂的日常成本核算和分析工作。
第八条 食堂全体员工都应当积极参与成本控制活动,努力降低各项成本支出。
第三章 原材料采购成本控制
第九条 实行定点采购制度,选择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采购流程,实行询价、比价、议价制度,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调查,掌握市场行情,适时调整采购策略。
第十二条 实行批量采购,争取价格优惠。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验收制度,严格控制食品质量,减少损耗。
第十四条 加强库存管理,防止积压和浪费。
第四章 加工制作成本控制
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菜谱,合理搭配食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
第十六条 采用先进的烹饪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 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减少浪费。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食品的份量,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剩余食品处理制度,尽量减少损失。
第五章 销售服务成本控制
第二十条 优化销售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加强销售管理,减少跑冒滴漏。
第二十二条 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减少顾客投诉。
第二十三条 开展促销活动,增加销售额。
第六章 能源消耗成本控制
第二十四条 采用节能设备,减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加强能源管理,杜绝浪费现象。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降低能耗。
第二十七条 鼓励员工节约用水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章 人员管理成本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合理配置人员,避免人力资源浪费。
第二十九条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加班,减少加班费支出。
第八章 财务管理成本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查找成本控制的薄弱环节。
第三十五条 实行成本责任制,将成本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岗位,明确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医院成本控制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堂成本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食堂成本控制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成本控制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成本控制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医院成本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医院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就餐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堂的内外环境卫生管理,包括食堂内外环境清洁、餐具消毒、垃圾处理、病媒生物防治等方面。
第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后勤部门负责人、医务部门负责人、食堂负责人等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医院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监督检查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处理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和建议。
(五)对食堂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食堂负责人是食堂环境卫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第七条 食堂设立环境卫生管理员,负责食堂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食堂全体员工都应当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维护食堂的清洁卫生。
第三章 食堂内外环境清洁管理
第九条 食堂内外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
第十条 每天清扫食堂地面、墙壁、门窗等,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定期清洗食堂油烟罩、通风管道等,防止油污积聚。
第十二条 定期擦拭食堂餐桌椅、操作台等,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 定期清洗食堂厕所,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四条 保持食堂周围环境整洁,清除杂草,防止蚊蝇滋生。
第四章 餐具消毒管理
第十五条 餐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清除食物残渣。
(二)用洗涤剂清洗。
(三)用清水冲洗干净。
(四)用消毒剂消毒。
(五)用清水冲洗干净。
(六)烘干或自然晾干。
第十七条 消毒后的餐具应当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八条 定期对餐具进行消毒效果检测,确保消毒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九条 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分别设置可回收垃圾桶、不可回收垃圾桶和餐厨垃圾桶。
第二十条 垃圾桶应当加盖,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理,防止腐烂变质。
第二十二条 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进入食堂。
第二十四条 定期进行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用安全、环保的药物进行病媒生物防治,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加强食品储存管理,防止病媒生物污染食品。
第七章 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确保食堂的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等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维护卫生设施,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确保洗手设施完好,并配备洗手液、擦手纸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医院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食堂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环境卫生管理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医院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